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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贷改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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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由银行贷款改为国家财政拨款的简称。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发放贷款的对象必须是具有偿还能力的企、事业单位,以保证按期收回贷款。但自从1985年起我国基本建设投资全面推行“拨改贷”以后,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由于不是盈利单位,没有偿还贷款的能力,对这些单位的贷款必须豁免。这样一来,贷款也就失去了应有的作用。因此,自1986年5月份起,国家把这些没有偿还能力的借款单位的基建项目,由银行贷款改为国家财政拨款。按规定,实行“贷改拨”以后,如果贷款利息在“贷改拨”以前已经计收的,不再退回,未收取的利息,也不再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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