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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销定贷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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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信贷资金供应原则之一。指银行根据工商企业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状况以确定和掌握贷款的发放。1983年7月《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它与“区别对待,择优扶植”原则互为补充。这一原则的基本点是把银行货款与企业销售收入直接挂钩。一般可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工业生产企业、商业三级站及零售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减自有及视同自有流动资金,即为银行在计划期内的贷款指标,并按销售合同掌握贷放。实践证明,以销定贷促进工业企业以销定产、商业企业以销定购,体现社会主义基本经济规律的要求;保证企业资金正常的周转,符合贷款定期归还的信贷资金运动的要求。对于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改善经营管理,满足社会需要,提高经济效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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