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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拨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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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的简称。为了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强基本建设经济核算,提高投资的经济效果,自1980年起,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银行贷款。从1985年1月1日起,实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改贷”制度,这是我国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实行基本建设拨改贷,对于进一步完善企业经营责任制,逐步克服基本建设吃“大锅饭”的局面,充分发挥基本建设投资的经济效益,都起到了促进作用。实行“拨改贷”以后,原来的国家预算直接安排的投资渠道相应取消。同时,“拨改贷”投资与利用银行存款和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建贷款,在资金渠道上实行分别管理。按照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和计划安排的权限,国家各部门和各地区安排的项目,其“拨改贷”的资金,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拨改贷”实行差别利率,以充分发挥银行利息的经济杠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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