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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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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夫之认识论的重要范畴。此对范畴原本于佛教。印度部派时期上座部的论著《舍利弗毗昙》中,把“十二处”分为内处与外处两大类,内六处指耳、目、鼻、舌、身、意,是“能”,外六处指声、色、香、味、触、法,是“所”,“能”指人的认识能力,“所”指认识的对象。后来,佛经中也使用“能缘”和“所缘”概念。王夫之针对佛教与宋明理学的错误,对此进行了唯物主义的改造,指出,“境之俟用者曰‘所’,用之加乎境而有功者曰‘能’”(《尚书引义·召诰无逸》)“‘所’著于人伦物理之中, ‘能’取诸耳目心思之用。‘所’不在内,故心为太虚,有感而皆应,‘能’不在外,故为仁由己,反己而必诚。”又说,“所谓‘能’者即思也,所谓‘所’者即位也”,“所谓‘能’者即己也,所谓‘所’者即物也。”(同上) “所”是物,是通过人伦物理而著现出来的,独立于人之外的位置、环境、条件,它不在人的主观意识之中,而是等待人们去认识的客观对象;“能”,是人的感官和思维器官的运用,是人的主观意识活动,是人自身固有的、能作用于客观对象而取得功效的一种内在的认识能力,二者的关系应是:“所谓‘能’者即用也,所谓‘所’者即体也,”(同上),“乃以俟用者为‘所’,则必实有其体;以用乎俟用,而以可有功者为 ‘能’,则必实有其用。体俟用,则因‘所’以发‘能’;用用乎体,则‘能’必副其‘所’;体用一依其实,不背其故,而名实各相称矣。”(同上)就是说,“能”和“所”都是实有,“所”是客观存在的“物”,它有待人们去认识,而人的认识是对客观存在的“物”的认识,由于有在外的“所”,才引发出在内的“能”,“能”不过是“所”的副本,“所”决定“能”,而二者是相一致的。“能”“所”范畴揭示了认识过程中主观与客观的关系,坚持了从物到己,即以客观存在为第一性,思维活动为第二性的朴素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 《通书》北宋周敦颐撰。又名《易通》,共四十章,与另一主要著作《太极图说》互相沟通。书中对 《易传》思想加以引申发挥,并推崇 《中庸》的“至诚”观念,吸收道家的思想资料,其中不少范畴、概念和论点,对宋代理学的发展有重大的影响。《通书》中的主要哲学观点是“诚”和“主静”。“诚”包含本体论和伦理观这两方面的意义。如说:“诚者圣人之本,‘大哉乾元,万物资始’诚之源也”,“寂然不动者,诚也”。这里的“诚”是作为一种产生万物的精神本体,另一方面,“诚,五常之本,百行之源也”,又是仁义礼智信及一切封建伦理道德的“本”和 “源”。周氏正是通过对“诚”的规定而沟通了“天”、“人”即自然和社会,并把封建主义的伦理道德夸大为宇宙万物和人类的本性,从而为封建的纲常名教、礼仪法度提供了一个唯心主义的本体论依据。“主静”是周敦颐为达到被称为“圣人之事”的“中和”道德境界而提出的修养原则其解释为“无欲故静”。(《太极图说》自注)“无欲则静虚动直”,以静制动,无思无欲便是圣人的境界。这套修养原则,被程颢、程颐发展为“存天理、灭人欲”的说教,成了统治阶级长期奴役人民的精神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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