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改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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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贷款的简称。基本建设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1979年国务院批转了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基本建设投资试行贷款办法的报告和《基本建设投资贷款试行条例》。1980年国务院再次批转国家计委等单位关于实行“拨改贷”的报告。1982年国家计委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实行基本建设拨款改贷款的暂行办法。这些规定的实施,使我国的基本建设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国家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拨改贷”基本建设投资由建设银行根据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办理。“拨改贷”的资金,依照建设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地方财政预算拨给。“拨改贷”项目建成投产前的利息,不列入建设项目的设计预算,不计入投资规模,竣工时应将建设期的贷款利息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对不同的建设项目实行差别利率,规定不同的还款期限,计算复利。少数建设项目确无偿还能力的,经国家批准可豁免全部或部分本金和利息。从1986年起,对科学研究、学校行政单位等没有偿还能力实行豁免本息的建设项目,不再采用“拨改贷”方式,恢复拨款办法。对“拨改贷”项目的年度用款实行指标管理,建设单位在核定的贷款指标范围内支用贷款。凡没有偿还能力,宏观经济效益又不好的“拨改贷”项目,报经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建设银行总行确定后,撤销该项目,收回“拨改贷”投资。借款单位应尽先使用企业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然后再用交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偿还。“拨改贷”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期内提前建成投产,或投产后因提高经济效益或用自有资金提前还清本息的,借款合同规定期内的利息节余,全部留给借款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