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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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向德英两国财团借款的合同。由清外务部左侍郎梁敦彦同上海德华银行、伦敦华中铁路有限公司于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1月13日在北京签订。共24款,附表1份。主要内容是:①清政府借款500万英镑,名为“中国国家天津浦口铁路五厘利息借款”;②此借款为建造津浦铁路专用,津浦铁路为南北两段,全长约2170公里;③此借款以30年为期,利息按虚数常年五厘,由中国国家支付;④此借款以直隶、山东、江宁、江苏四省厘税担保;⑤此借款全数准银行等印发债票,所有此借款的债票、息票以及收付各款在借款期内不纳中国各样厘税;⑥此铁路建造工程选用公司认可的德、英工程师各1人,工程竣工后,派一总工程师料理,借款期间内,该总工程师须由欧洲人担任;⑦造路期间,德华银行及华中铁路有限公司作为此铁路经理负责购买所需外国各种材料、机器、什物之人,德英所制货物,若质料及价格与他国所制者相同,应先尽由德、英购买;⑧全路竣工后,铁路总局若为南北段内购买外洋材料,应先尽向德华银行及华中铁路有限公司经理购买;⑨此合同所言之铁路将来建造支路,如需用外国资本则先尽公司商办。凭此合同,德、英两国资本控制着津浦铁路的修造,并在一定时期内操纵该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