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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天津租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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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与德国订立的租界合同,于1895年(光绪二十一年)10月30日在天津签订。共17款,附则1份。主要内容是:①天津设立德国通商租界,界址划定如下:北界自沿闽粤会馆地基北面至大沽路为止,东界沿北河,南界自小刘庄到大沽路东面路旁止,西界至大沽路东面;②租界内全部地基均由德国驻津领事凭单每亩付白银75两,交中国政府,沿河马路东面及闽、粤、浙各帮会馆墓地与官墓、谷仓东界之沿岸官地,自宝文书院沿河至小刘庄,亦予勘测,但不收费;③合同签押后,德租界内华民地基如需收买,由中国政府办理,倘有华民不愿出让者,由地方官勒令收买。此合同的签订,使中国丧失了对这块土地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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