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比国租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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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政府与比利时订立的租地合同。于1902年(光绪二十八年)2月6日在天津签订。共11条,附约1份。主要内容是:①比利时在天津河东俄租界以下租地一块,所有地亩、民房由租界委员代购交与比利时驻津领事官、供比国商民在界内建屋;②界内地段分上、中、下三等,按户租价,一面交地,一面交款;③界内地亩归比国经管后,按英、法、俄、德租界章程交纳租费,界内别国洋商地亩租费也归比国领事官一并收齐交纳;④日后如比国商务兴旺,欲与铁路相通,运送货物,中国允许通路与铁路相接。该合同的订立,严重损害了中国的主权,为比国扩张其在华实力提供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