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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天津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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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即《中德通商条约》。清政府与德国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于1861年(咸丰十一年)9月2日在天津签订。共42款。主要内容是:①中德两国永远和好,敦笃友谊,各国商民彼此侨居,皆获保护身家的权利;②普鲁士君主可派一秉权大臣进中国京师,其它德意志和约各国不得自派大臣进京,需办事宜由普鲁士所派大臣代为之;③普鲁士及德意志和约各国可在通商口岸设领事官办理本国商民交涉事件,中国官员对该领事官从优款待,与诸国领事官最优者无异;④广州、潮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芝罘、天津、牛庄、镇江、九江、汉口、琼州、台湾、淡水等口,普鲁士及德意志和约各国民人家眷皆准居住、来往、贸易、工作,船货随时来往,租房买屋、租地造堂等听其自便;⑤普鲁士及和约各国商民,凡有进、出口货物皆按双方商定的税则纳税,定税之外,不得增加别项规费;⑥普国及和约各国人民在通商各口百里之内游玩,期在三、五日内者勿庸请照,前往内地者须由领事官及地方官发给盖印执照;⑦凡普国及和约各国属民所有或人或产相涉案件,皆归本国领事官查办,有对中国人欺凌扰害触犯法纪者,由本国领事官照本国法律和条例治罪;⑧中国今后所有施于别国的优惠,普国及和约各国无不一体均沾。这一条约不仅损害了中国人民的利益,而且侵犯了中国的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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