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的建立
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根据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战略的需要,从1979年开始陆续设立的外向型经济特区。1979年4月中共中央工作会议期间,当时担任中共广东省委主要领导工作的习仲勋、杨尚昆向中央汇报工作时,邓小平提出了试办特区的设想。根据邓小平的这一设想,中共广东、福建两省委分别于6月6日、6月9日写出了关于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的报告。广东省委的报告就试办出口特区提出了具体的设想,即:特区内允许华侨、港澳商人直接投资办厂,也允许某些外国厂商投资设厂,或同他们兴办合营企业或旅游等业。关于特区的管理原则,提出既要维护我国的主权,执行中国的法律、法令,遵守我国的外汇管理和海关制度,又要在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专门论述对外经济关系的文件中,第一次提出“经济上实行开放政策”的文字表述。7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广东、福建两省委的报告,决定先在广东的深圳、珠海两市划出部分地区试办出口特区,待取得经验后,再考虑在广东的汕头、福建的厦门设置。中共中央认为,这是一个重要的决策,对加速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醒全党,随着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势必带来资本主义思想和资产阶级生活作风的影响,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防止和抵制非无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和影响。此后,深圳和珠海两个特区开始积极筹建。1980年3月24日至30日,中共中央在广州召开广东、福建两省会议,正式将“出口特区”定名“经济特区”,从而更完整地概括了特区的性质和作用。会议形成的《纪要》对特区建设的方针、步聚和方法作了明确规定,指出,试办经济特区,在经济上、意识形态上,有一个谁战胜谁的问题,而我们又缺乏经验。因此,必须采取既积极又慎重的方针。根据目前两省的财力物力可能,广东应首先集中力量把深圳特区建设好,其次是珠海。深圳特区的建设一定要做好总体规划,分片、分期进行建设。汕头、厦门两个特区,可先进行规划,做好准备,逐步实施。经济特区的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基础,先上那些投资少、周转快、收效大的项目。在建设步聚上,先搞好水、电、道路、通讯等基础设施,为吸引侨商、外商投资创造条件。经济特区的管理,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不损害主权的条件下,可以采取与内地不同的体制和政策。特区主要实行市场调节,主要是吸收侨资、外资进行建设。广东、福建两省要加强对特区建设的领导,要有打进国际市场的雄心壮志,敢于做前人没有做过的事业,把革命精神和科学态度结合起来,发扬艰苦奋斗、勤俭创业的精神,充分发挥两省之所长,加快经济步伐。1980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做出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在广东省的深圳市、珠海市、汕头市和福建省的厦门市设置经济特区,并批准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条例》规定:(1)特区鼓励外国公民、华侨、港澳同胞及其公司、企业(以下简称客商)投资设厂或者与我方合资设厂、兴办企业和其他事业,并依法保护其资产应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客商可以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雇佣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特区产品主要供国际市场销售,若向国内销售,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海关补税手续。(2)进口所需的生产资料,免征进口税;对必需的生活用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征税或免减进口税。企业所得税率为15%。在对本条例发布后2年内投资兴办的企业,或者投资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或技术性较高,资金周转期较长的企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客商将所得利润用于在特区内进行再投资为期5年以上者,可申请减免用于再投资部分的所得税。(3)各特区设立劳动服务公司。企业雇佣中国职员和工人,或由当地劳动服务公司介绍,或经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同意由客商自行招聘,考核录用,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4)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管理委员会,对特区实行统一管理;设立广东省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承办资金筹集和信托投资业务,经营或者与客商合资经营的特区有关企业,代理特区客商和内地贸易往来的购销事宜。(5)客商用地,按实际需要提供,其使用年限、使用费数额和缴纳办法,根据不同行业和用途,给予优惠,具体办法另行规定。以后,有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陆续制订出来。到1990年底,深圳、珠海、汕头、厦门4个经济特区开发建设用地达110多平方公里;10年累计吸收外资6765项,协议金额10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47亿美元,吸收外资占全国外商投资总额的1/4。 1990年4个经济特区工业总产值283亿元,比创建特区前增长22倍;外贸出口额占全国外贸出口总额近1/10,成为我国出口的新兴基地;财政收入36亿元,比创建特区前增长18倍。经济特区的建立极大地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声望。同时也为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提供了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