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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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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forLand Managemen) 1981年11月17日广东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共四章,二十三条。本暂行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令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而制定。它规定:本特区范围内已开发和尚待开发的矿藏、水流、荒地、耕地、山林和其他海陆资源,均由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建设需要,依照有关法令的规定,对土地实行征购、征用或者收归国有。经确定的特区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执行。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变特区范围内土地的地形地貌,不准私自占用土地或建设各种建设各种筑物。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土地,应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经批准并完备应办手续后方得使用;凡未经批准而直接与原土地使用单位或个人洽谈用地者,所签订的合约,一律无效。经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所使用的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买卖和变相买卖土地,禁止出租和擅自转让土地;不得开采、动用或破坏地下资源和其他资源。本特区土地的开发工程,由深圳经济特区发展公司投资兴办,也可吸收外资参与兴办,土地开发利用的收入和支出,由特区发展公司统筹安排。此外,管理暂行规定就土地的经营管理、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公共设施等有关事项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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