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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技术引进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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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rim Provisions of The Shenzhen Special Economic Zone fortechnology Import) 1984年2月8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共二十五条。条例规定:凡深圳经济特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从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有偿引进技术,均按照本暂行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包括:引进的技术必须是适用的、先进的、具有明显经济效益的技术。其范围包括:(一)已取得有效专利权的技术;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二)技术诀窍。引进的技术具有世界先进水平,或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双方当事人可凭深圳市科学技术发展中心和有关国家科研部门出具的证明,向深圳市税务机关和土地管理等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税收和土地使用费等方面,按照特区有关规定给予特别优惠待遇。供方向受方转让已取得专利权的技术的,必须提供该专利的专利说明书和专利证书;有专利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供方向受方转让正在申请专利的技术的,必须提供请求书、发明说明书、请求权项、文摘和附图等专利申请文件以及该申请的进展情况;有申请权转让证明的,应同时提供该证明。供方向受方转让技术诀窍的,必须提供有关的设计图纸、工艺规程和示意图、技术数据、配方、公式、关键设备、模型、样品。材料清单和说明书、操作方法说明、产品质量控制和检验方法、维修的方法和设备以及有关的商业情报等资料。本暂行规定对全部转让技术传授和操作方法;供方承担的违约责任;受方尊重供方的技术专利权;技术引进申请和报批手续;登记注册;合同的内容及期限等均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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