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原材料”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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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半成品(外购件)、修理用备件(备品备件)等的计划成本的会计科目。财政部1980年9月18日发布,1985年1月5日修订发布,1989年4月21日第2次修订发布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本科目的核算作了如下规定:(1)购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已经验收入库但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外购原材料、自制、委托外单位加工完成和由建设单位购置转入并已验收入库的原材料、盘点清查中盘盈的原材料,按计划成本,借(增)记本科目。车间和部门领用的原材料、发出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原材料、发出销售的原材料、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原材料盘亏和毁损,贷(减)记本科目。对于已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销售发出,尚未办理托收手续的原材料,视同库存原材料,留在本科目不予结转。(2)本科目应按照材料的保管地点(仓库)、材料的类别、品种和规格设置材料明细帐(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细帐根据收料凭证和发料凭证逐笔登记。一个企业至少应有一套有数量和金额的材料明细帐。这套明细帐可以由财务会计部门登记,也可以由材料仓库的管理人员登记。在后一种情况下,财务会计部门对仓库登记的材料明细帐,必须定期稽核,以保证记录正确无误。(3)企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资金管理的需要将本科目分为“113原料及主要材料”、“114外购半成品”、“115辅助材料”、“116修理用备件”科目。(4)企业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而收到的原材料、零件等,不在本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