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税征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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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9月20日国务院发布。该办法共18条。其主要内容是:(1)凡用国家预算外资金、地方机动财力、企业事业单位留用的各种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其他自筹资金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都由使用投资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缴纳建筑税;(2)建筑税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按10%的税率计征;(3)凡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和医院医护设施等的投资、中外合资企业的投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国外社团和华侨赠款进行的项目以及相应配套工程的投资,免征建筑税;(4)建筑税收入,全部作为中央财政收入;(5)建筑税的征收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等开户银行按照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负责代扣代缴;(6)建筑税按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计征,分年预缴,并按统计完成数从存款户中预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