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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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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为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和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征收的一种特定目的税。 1979年,中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家对经济管理体制进行了改革,扩大了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对搞活微观经济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同时也出现了地方、企业自筹资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增长过猛,基本建设投资规模过度膨胀,以及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为了适度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压缩非生产项目的投资,保证重点基本建设的顺利进行,国务院于1983年9月20日发布了《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规定对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额,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额征收建筑税自同年10月1日起执行。1987年6月25日国务院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开征的建筑税,并不是对所有基本建设投资都征税,而是只对自筹基本建设投资、技术改造项目中的建筑工程投资,以及按规定不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筑工程投资征税。计税的依据为应税投资额;税率为差别比例税率,对于一般的自筹基本建设投资,税率从低;对于楼堂馆所及其他非生产项目的基本建设投资的税率,则相应地高一些。 开征建筑税主要目的为:1.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国家通过征收建筑税,旨在配合计划管理,加强对自筹投资的控管,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借以延缓和制止一些计划外非重点建设项目的开工。2.促使建设投资结构的调整,随着地方和企业的自主权的扩大,经济的发展也出现自筹资金安排建设投资方面的不合理问题,非重点建设项目和非生产性项目投资猛增,而农业投资、能源交通投资、教育科研投资短缺。建筑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国家急需发展的能源交通、教育卫生等方面的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对一般性建设项目,按10%的税率征税,而对国家严禁的非生产性建筑项目,则按30%的税率课以重税。这就有利于鼓励地方、部门和企业将自有资金投到国民经济急需发展的建设上去,从而达到逐步改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状况,促进国民经济建设有计划、按比例地健康发展3.集中必要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资金。通过征收建筑税,把预算外资金纳入国家预算收入之内,以保证预算内投资的需要。特别是建筑税的中央收入部分,规定只能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对改善和加强国民经济中的薄弱部门建设,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尤有积极意义。 建筑税的内容和特点:1.征免界限的政策性较强,区分征免的原则有3:一是以建设项目的性质划分征免。如,凡是能源交通生产性设施的建设项目,一律免征建筑税,均不问其资金来源。二是以资金来源划分征免。如用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建设项目(除国家严禁的楼堂馆所),不征建筑税,以自筹资金及其他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征收建筑税。三是以建设项目性质结合资金来源划分征免。如用矿山维简费安排的矿山开拓工程的建设投资免征建筑税;而用矿山维简费安排的其他非矿山开拓工程的建设投资,则照章征收建筑税。2.纳税义务人不固定。建筑税是对建设投资行为课税,谁发生了这种投资行为就要承担纳税义务。投资行为结束,其纳税义务也就随之结束。3.企业单位缴纳的建筑税以及由于税款滞纳所缴纳的滞纳金,均不得计入新增固定资产价值,也不得摊入生产成本。4实行预征办法。为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防止流失,建筑税实行预征。即建设单位接到计划部门下达的投资计划时,即应按计划投资额预缴税款,在年度终了或工程竣工后进行结算和清算,多退少补。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投资管理体制的改革,建筑税本身的弊端和征收管理上的不足越来越明显,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的调控需要。国务院于1991年4月16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从1991年度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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