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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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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把公民的劳动权利和义务规定在一起,说明劳动既是公民的权利,又是公民的义务。为什么现行宪法要作这样的规定呢?因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者社会地位已经和旧社会根本不同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还是谋生的手段,但劳动者已不单纯是为个人为家庭的生活而劳动,在很大程度上是为社会而劳动。只有把劳动作为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义务和光荣职责,自觉地劳动,多做贡献,才符合劳动者作为生产和国家主人的地位的要求。光为挣钱养家,实质上还是把自己作为雇佣劳动者看待了。只认为劳动是自己的权利,想干就干,不想干就不干,干好干坏无所谓,这不是社会主义劳动者应有的态度。给多少钱干多少活,一切向钱看,这实际上等于把自己当成了商品,在搞等价交换。这样对待劳动是不正确的。现行宪法把劳动既规定为权利又规定为义务,目的在于要求劳动者,尤其是国营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的职工,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劳动和工作,反对懒汉、二流子,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同时国家还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这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基本内容之一。总之,从国家对公民的角度来说,公民的劳动权受国家和社会的保障,所以劳动是公民的一项权利。从公民对国家的角度来说,每个公民都要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出力,所以劳动又是公民应尽的义务。 公民行使检举、控告权受法律保护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违法失职行为,有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公民因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自己的合法权利而受到损失时,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权,也是宪法对于公民权利的一种保护。 宪法关于申诉、控告、检举权的规定,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必须认真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都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另一方面,又要求行使这些权利的公民,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在实际工作中,应当注意把有意诬陷和错告加以区别。宪法规定的批评、建议、控告、申诉、检举的权利,反映了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充分而正确地行使这种权利,将有效地防止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社会公仆蜕化为社会“老爷”,变成骑在人民头上的官僚主义者和特权者,有助于维护国家机关的真正民主性和人民性。因此,公民的这些监督权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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