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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的义务和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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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员对党应尽的责任和在党内享有的权利。二者既有不同,又互相联系。党员既要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又要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根据党章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1)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2)坚持党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绝对不得假公济私,损公利私;(3)百折不挠地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的法律,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坚决保卫党和国家的利益;(4)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坚决反对派性,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5)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不隐瞒自己的政治观点,不歪曲事实真相;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支持好人好事,反对坏人坏事;(6)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虚心听取并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帮助群众提高觉悟,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7)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带头维护社会秩序,发扬社会主义新风,提倡共产主义道德;(8)为了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发扬一不怕苦,二不怕死的精神。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权利,党章也作了明确规定:(1)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培养和训练;(2)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3)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4)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5)行使表决权,有被选举权;(6)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7)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8)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党章还规定,党的任何一级组织直至中央都无权剥夺党员的上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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