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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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特点之一,这是由国家利益、社会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所决定的。表现在:①权利义务互相依存,不可分离。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没有义务。不可能存在只尽义务而不享受权利的公民,也不允许只享有权利而不履行义务的现象存在。这与几乎把一切权利赋予有产阶级,而把一切义务推给受剥削者的剥削阶级国家是不同的。②行使自由和权利,必须以履行相应义务为前提。中国1982年宪法第51条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否则,为所欲为状态会使整个社会秩序在毫无节制的碰撞中搞得粉碎,每个公民自身的权利和自由的实现也得不到保证。③权利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公民越能自觉忠实履行义务,越将使国家、社会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这就为自己享有的权利自由不断扩大和彻底实现创造了更为充分的政治、经济、文化条件。义务使权利得到扩大,权利的扩大又促进了义务的更加自觉地履行,又进而使权利自由的范围和保障程度得到了发展。④权利和义务互相渗透、相互融合。如劳动和受教育,都具有权利和义务的双重属性。公民是国家的,国家有义务为公民受教育和劳动就业创造必要的条件,劳动和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同时,国家是人民的,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都要由劳动来创造。而当今条件下,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程度才能更好地从事各种形式的生产。这又决定了劳动和受教育是公民的义务。⑤权利义务互相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