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
一些国家把学龄儿童入学接受一定年限的普通教育,作为儿童有受教育的义务,家长有送子女入学受教育的义务,国家有开办学校、任用教师、供应教材等让儿童能够入学的义务,并把它写进法律或教育法令,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强制实行,称为义务教育。 最早提出义务教育主张的是十七世纪捷克教育家夸美纽斯。他要求:“为一切儿童,不分等级、财产情况和性别,设置普及的、义务的国语学校。”最早的义务教育法令,是1619年德意志魏玛邦公布的学校法令。但是,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实施以普及初等教育为主的义务教育,大都是在十九世纪七十年代以后。当时资本主义大工业的发展,对劳动力的质量提出了新的要求,培养有文化的劳动力,兴办国民教育,是资本主义生产发展的需要。同时,工人子女进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又是无产阶级争取教育权的斗争的成果。马克思在1866年《临时中央委员会就若干问题给代表的指示》中指出:要保护工人阶级的未来——工人的子女,并使他们受教育,“只有通过变社会意识为社会力量的途径才能办到,而在目前条件下,只有通过国家政权的普遍法律才能办到。”就是要用立法的形式确定义务教育,才能为资本家和工人所接受。 随着生产向机械化、电气化发展,特别是近二十年,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生产过程的自动化,要求提高劳动者的智力因素。为了使教育适应社会的新发展,许多国家进行了教育改革,延长了义务教育的年限,由四年、七年增加到十年左右。下面是1977年以来几个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情况: 义务教育年限长短、发展快慢、普及率高低,是由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决定的。同时,正确的教育政策和措施,也是重要的保证。苏联为了普及全国四年制初等教育和城市七年制教育,1931—1940年,政府共拨款454亿卢布。规定:“对17岁以下全体儿童实施免费的和义务的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由国家供给全体学生食物、衣服、鞋袜和学习用品。”并大力发展师范教育,培养义务教育师资,修建大量校舍,以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战后三十年来的义务教育,在世界义务教育发展史上是最迅速的。1953—1956年普及四年制初等义务教育,1959年开始实行普遍的免费义务教育,对小学生免收学费、书籍费,折价供给学生服。1967年普及九年制技术教育,1975年全面地普及一年制学前(5—6岁儿童)义务教育与十年制高中义务教育。目前除巩固和完善十一年制义务教育外,着重发展业余高等教育。日本政府采取免收税金、给予补助的办法资助私人开办各种高中。1978年日本高中入学率高达96%,实际上不止普及九年而是十二年义务教育。这些国家的教育政策和措施,卓有成效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