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理哲学22 阅读唐刘禹锡用语。指人类社会所具有的法制约束或道德规范。又称“人道”。《天论·上》指出:“人道明,咸知其所自,故德与怨不归乎天。”认为有了健全的法制后,人们便能明白福祸发生的原因,就不会怨天尤人,且“是非存焉,虽在野,人理胜也”(《天论·中》)。否则,“是非亡焉,虽在邦(城市),天理胜也”(同上)。他主张“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天论·上》),完善法律戒令,将人们的活动纳入统一的约束与规范之中,以便克服人的动物性与自私心理,以达到“人定胜乎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