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物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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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而发生的事由所进行的抗辩。这一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主要情形包括:1.票据行为不成立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应记载的内容有欠缺;票据债务人无行为能力;无权代理或超越代理权进行票据行为;背书不连续等;2.依票据记载不能提出请求而为的抗辩。如:票据未到期,付款地不符等;3.票据载明的权利已消灭或已失效而为的抗辩;如:票据债权因付款、抵销、提存、免除、除权判决、时效届满而消灭等;4.票据权利的保全手续欠缺而为的抗辩。如:应制作拒绝证书而未作等;5.票据上有伪造、变造情形而为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