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装物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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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物是指用于包括本企业产品,并随同产品一同出售、出租或出借给购货单位的各种包装容器。随同产品一同出售给购货单位不再收回的包装用品,称为一次使用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出租或出借给购货单位收回再用的包装用品,称为周转使用的包装物。周转使用包装物的发出和收回,可以采取计价售出、计价购回的计价回收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出租的方式或出借的方式。出借、出租的周转使用包装物,在其周转使用过程中,将回收使用多次。每次使用后,其实物形态虽无变化,但其价值却有一定的损耗。出租、出借包装物在其出租、出借过程中损耗的价值,应该采用合理的摊销方法计算。①一次摊销法。包装物在出租、出借期间损耗的价值,不是分期摊销,而是在包装物破损报废时一次全部摊销。这种方法适用于新旧同样使用,而且新与旧的价值相差不大的包装容器,或易于破损的包装容器,如玻璃、陶瓷制的瓶罐等容器。②使用年限法。包装物在出租、出借期间损耗的价值,系按其原价和预计使用期限计算求得每月平均摊销额,分月进行摊销。如果包装物的品种和出租、出借的客户较多,出租、出借业务又较频繁,采用这种方法,核算工作就很繁重。③净值法。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每月应计摊销额,是根据包装物的摊余价值以规定的摊销率计算。所谓摊销价值,就是包装物的原价减去已累计摊销额的余额。采用这种方法,就某一项包装物来说,计算出来的每月摊销额成递减的变动。按以上三种摊销方法计算的包装物摊销额,在出租方式下,作为出租业务费用,从租金收入中扣减;在出借方式下,则作为产品销售过程的必要耗费,由产品销售费用列支,计入产品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