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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在之物与为我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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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古典哲学家康德最先使用的两个范畴。康德所说的“自在之物”有三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认识中感性材料的来源。他承认作为人们感官对象而存在于人们之外的物实在对象的存在,自在之物是离开人类意识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它作用于人们的感官而引起人们的感觉。第二层含义是认识的界限。他认为自在之物虽然存在,但他把外界事物的一切物性都说成是人们主观意识的产物,因此离开了主观意识的外界事物,即“自存之物”是不可知的,人们只能认识自在之物的“现象”,而不能认识鸿沟彼岸的 “自在之物”。第三层含义是指理性的概念,即灵魂、世界、上帝。在康德看来,时间、空间、因果关系、必然性等等都是主观的先天形式,即天生的、人脑中固有的形式,人们所认识的世界就是用这样一些“先验形式”套出来的“现象”世界。只有这种现象世界才是人们认识的对象,才是知识的源泉。“为我之物”是针对 “自在之物”提出的相应范畴,指的是“自在之物”可以被人们认识的部分。这种被人们认识了的“自在之物”就是“为我之物”。康德错误地把“自在之物“与“为我之物”绝对地对立起来,没有看到尚未被认识的所谓“自在之物”能成为可被认识之物。成为“为我之物”。世界上没有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随着人类社会实践的发展,“自在之物”可以转化为“自为之物”。列宁指出:“现象和自在之物之间的任何神秘的、古怪的、玄妙的差别,是十足的哲学胡说。事实上,每个人都千万次地看到过‘自在之物,向现象、”为我之物’的简单明白的转化。这种转化也就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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