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制度
不管法律是否规定,凡是持续办理审计的办法都叫做审计制度。因此,审计制度可分为强制审计制度(即法定审计制度)和随意审计制度。前者由法律强制推行;后者则并非如此。 随意审计制度的典型是内部审计制度。它以保护企业财产完整安全和提高企业经营效率为目的,是一种由企业内部工作人员(即内部审计人)进行的审计。又如美国在1933年颁布《证券法》和1934年颁布《证券交易法》以前,按照当时美国经济社会上形成的惯例,银行在放款时,要求企业提出附有职业会计师证明书的资产负债表。这样的会计师审计常规也可叫做随意审计制度。 至于强制审计制度,其性质和内容因所依据的法律不同而各异。以日本为例,主要有下列三种强制审计:(1)根据《证券交易法》办理的职业会计师(或审计法人组织)审计;(2)以《商法》为依据的由企业监事去搞的会计审计和业务审计;(3)按照《审计特例法》办理的会计审计人审计。 各国的强制审计制度都不相同拿美国来说,在上述三种强制审计中,没有第二种和第三种而只有第一种。英国未制订证券交易法,但由于只有注册会计师能充当企业监事,实际上是把第一种强制审计包括在第二种审计中去了。西德虽然也没有证券交易法,但《股份法》要求决算审计人对所有的股份公司办理会计审计,并要求公司监事办理会计审计和业务审计;而且,因为只有职业会计师能充当决算审计人,实际上是在搞第二种和第三种强制审计。 由此可见,日本的强制审计制度比欧美各国都要复杂。在1974年修改商法以前,《商法》规定的企业监事审计和《证券交易法》规定的会计师审计要分开办理。然而”由于企业监事审计只限于会计审计,却不要求熟悉会计业务的专家去担任监事职务,这种企业监事审计终于流于形式,并未收到实效。因此,日本当局后来又制订了《审计特例法》,强制规定资本额达五亿日元以上的企业都要接受职业会计师或审计法人组织的会计审计,企图把证券交易法审计和商法审计统一起来。然而,由于它所依据的法律性质不同,这两种审计也就很难做到完全统一。例如,证券交易法审计认为审计报告只要附上审计人认可意见就算合法;而商法审计财认为审计报告只附上审计人认可意见还不能算是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