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鱼执法
在一户人家生育一胎之后(不管是男孩还是女孩),就会有人——这当然是乡镇计生办的工作人员或他们在行政村的代理人——主动上门表示“关心”,说自己有门路照顾他们一下,再生第二胎没问题。诚恳的态度,为他人着想的热情,简直就是这户人家的大恩人。但是,在这女主人怀孕之后,他们的“恩人”的嘴脸就变了,借口形势有变自己无能为力,开始上门催缴罚款。于是,从怀孕到孩子出生乃至到了上学的年龄,这户人家都被一次次地催缴罚款。当然,在这期间,他们的“恩人”还是蛮照顾他们的——每当上级检查的时候,这位“恩人”就及时通知他们出去躲一躲。 显然,与其说这些计生办的工作人员在执法,不如说他们在“养鱼”:为了罚款搞创收,他们和自己的执法对象结成了利益共同体,一个得到了孩子,一个得到了钱财,各取所需。他们所想的不是如何执行国家政策,而是如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此,他们会“养”尽可能多的“鱼”,他们的“执法”只能使违法生育的现象越来越严重。 再如,面对开发热潮,一些居民开始想方设法多盖房子,以求在开发时能够多得一些补偿。但是,他们新盖的房子在土管等部门那里属于违法建筑,应强制拆除。于是,很多地方都有由土管、城建等部门组成的“拆违办”,都有轰轰烈烈的“拆违行动”,一些刚开工的“违法建筑”被毫不客气地拆除了,但也有一些“违法建筑”在缴了罚款之后变成了“合法建筑”。在这“执法”过程中,一些地方的“拆违办”就变得越来越“聪明”:对那些在建的“违法建筑”采取不管不问的态度,等其完工之后再开始“执法”行动,这时他们的“执法”只是走过场,收缴了罚款便“班师回朝”了。显然,这种做法也是尽可能多地“养鱼”,最大限度地创收。
与钓鱼执法的共同点和区别
以执法的名义创收,借公权的力量谋利,行政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被亵渎、被挑战,执法部门蜕化为敛财集团,这都是违法行政滥用权力的现象,不管“钓鱼式执法”还是“养鱼式执法”,都是同一类货色,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执法,其不执行政策而谋一己私利的实质是一致的。
1、都是执法者故意而为之;
2、都是为了能获得更多的罚款;
3、钓鱼执法是不能确定当事人是否违法而进行的执法,而养鱼执法则是明知道违法而不理,反而听之任之;
4、钓鱼执法是如果发现违法事实要立即处理,而养鱼执法则是不理,等违法加大后在进行处理;
5、钓鱼执法是对公民权利的践踏,而养鱼执法则是对法律的公然藐视与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