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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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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进出口货物征收关税是从价计征的,即以商品价格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分为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和进出口物品的免税价格: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到岸价格包括货价,加上货物运抵中国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保险费和其他劳务费用。进口货物的到岸价格经海关未能确定的,防止低报、瞒报价格及企图逾逃关税行为的发生,按照公正、合理的原则依次按下列价格为基础估定完税价格:从该项进口货物同一出口国或者地区购进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成交价格;该项进口货物的相同或者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上的价格,减去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其他税收以及进口后的运输,储存、营业费用及利润后的价格;海关用其他合理方法估定的价格。对向境外支付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和资料等费用,按照国际上对软件费都是与硬件或其他载体一并征税的原则,应当纳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计征关税。出口货物应当以海关估定的货物与境外的离岸价格,扣除出口关税后,作为完税价格,离岸价格不能确定时,完税价格由海关估定,估价基本公式: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售与国外的离岸价格÷(1+出口税率)。对于运往境外修理的机械器具、运输工具等货物,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运回的,应当以估定的正常修理费和材料费用为完税价格。对于运往境外加工的货物,出境时已向海关报明并在海关规定期限内复运进境的,应当以加工后的货物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与原出境货物或者相同,类似货物在进境时的到岸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完税价格。如果出口货物在成交过程中我方支付国外买方佣金,成交价格应予以扣除;买方支付的包装费应予以计入。进出口物品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人员免税物品限量表办理。如进口物品无法查明到岸价格,由海关参照国内市场价格确定。进口物品如没有支付运费、保险费等,则不另行估定运费、保险费予以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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