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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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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算增值税应征税额的基础,又称增值税税基。由于增值税是以产品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因此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一般为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减去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以后的余额。具体计算方法有扣额法与扣税法两种。(一)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系指纳税人销售增值税应税产品所实现的实际销售收入额。纳税人通过销售产品从购货方所实际取得的价款、各种形式的价外补贴以及产品包装的价款都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关于销售带包装的增值税产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在财务上如何核算,也不分这部分包装是自制还是外购的,均属于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对于工业企业自产自销产品、工业企业自制自用产品、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的销售收入金额;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1.工业企业自产自销应税产品,其销售价格高于出厂价,应当另行征收营业税的,在计算增值税时,以产品的出厂价格乘销售数量作为销售收入金额。2.工业企业将自制应税产品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用于对外提供劳务,以及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和生活福利设施等非生产项目的,应当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金额;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成本中法定扣除项目的税金)÷(1-增值税税率)3.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如果是工业委托,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的,可视同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一样,只就最后产品销售时纳税,并依最后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金额;如果是工业委托,收回后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的,应当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金额,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如果是非工业委托,包括商业企业、外贸企业、物资企业、供销企业以及基建单位、其他使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委托加工的应税产品,由受托方于代扣代缴税款时,依照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计算销售收入金额,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利润-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法定扣除项目税金)÷(1-增值税税率)4.进口应税产品,按照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到岸价格+关税)÷(1-增值税税率)(二)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中国现行增值税的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包括:外购原材料、外购低值易耗品、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外购包装物和委托加工费等6项的金额。增值税法定扣除项目。在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既定条件下,法定扣除项目是增值税计税依据的重要因素。法定扣除项目范围大,增值税计税依据,从而增值税税负就下降;法定扣除项目范围小,增值税计税依据及其税负就上升。增值税法定扣除项目包括外购原材料、外购低值易耗品、外购燃料、外购动力、外购包装物和委托加工费等项目。具体范围如下:(1)外购原材料包括:经加工后能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原料和材料,直接用于生产、有助于产品形成或便于生产进行,但不构成产品主要实体的各种辅助材料;从外部购进需要本企业进一步加工或装配的已加工的零部件和半成品;为修理本企业机器设备和运输设备专用的各种修理用备件。(2)外购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下,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物品,以及在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具体包括:一般工具;专用工具;替换设备;管理用具;劳动保护用品;生产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容器等。(3)外购燃料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而耗用的各种液体、固体、气体燃料。具体包括:生产过程中用的燃料;动力用燃料;为创造正常劳动条件用的燃料;作为燃料使用的废料;为生产提供运输服务所耗用的燃料。(4)外购动力是指: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电力、蒸汽等各种动力。包括企业为进行生产耗用的外购水。(5)外购包装物是指:包装本企业对外销售产品的各种包装容器。具体包括:生产过程中用于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论是否单独计价)的包装物。(6)委托加工费是指:为生产应税产品委托外单位加工所支付的加工费。总的来说,以上增值税各法定扣除项目的范围限于两个方面:其一,扣除项目只限于外购部分,经过本企业深度加工制作的自制材料,半制品和产品等都不能扣除。其二,扣除项目是用于生产增值税应税产品的部分;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产品的部分不能扣除。(三)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两种计算方法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两种计算方法是:(1)扣额法,也称购进扣额法。即将购进属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从其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中扣除,其余额为增值额,就是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由于这种方法是直接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据以计算征税,所以属于直接计算法。(2)扣税法,也称税金扣除法。即以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的税金,减去购进属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已纳税金,作为企业应纳增值税税金。由于这种方法不是直接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据以计算征税,所以属于间接计算法。两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用扣额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金=(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用扣税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金=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税税率-(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上式中的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对外购原材料、外购低值易耗品、外购燃料和外购包装物是指其实际采购成本,具体包括:(1)买价。购进时的价款,以及支付给销售方随价加收的,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应作进价处理的各项费用。(2)外地运杂费。(3)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4)入库前的整理挑选费用。(5)大宗材料的市内运输费。至于外购动力和委托加工费,则是指实际支付的金额。比较以上增值税计税依据的两种计算方法,当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所适用的扣除税率一致时,计算的结果是一致的。但是,当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所适用的扣除税率不一致时,计算出的应纳增值税税金就不相同。如果产品销售收入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高,法定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的扣除税率低,按扣额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金就小于用扣税法计算的税金。反之,如果产品销售收入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低,法定扣除项目金额适用的扣除税率高,则按扣额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金就大于用扣税法计算的税金。采用扣额法,企业应纳的增值税税金,就是它本身的增值额乘增值税税率的积,而不受外购法定扣除项目适用的扣除税率高低的影响。但是,就一种产品的总体税负来说,生产这一产品的各个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之和,与这一产品应有的整体税负则往往并不完全一致。而采用扣税法,虽然企业本身应纳的增值税税金会受外购法定扣除项目金额适用扣除税率高低的影响,但是,生产这一产品的各个企业所承担的税负之和,与该产品应有的整体税负则可相互吻合。同时,在采用发票扣税法的条件下,比采用扣额法还可大大简化计算手续。中国在增值税实行的初期,曾同时采用扣额法和扣税法两种计算方法。扣额法主要适用于那些产品种类繁多,生产结构复杂,原材料、零配件等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扣除税率又高低不一的产品,如机器机械、汽车和农业机具等。扣税法主要适用于那些产品结构比较单一,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扣除税率基本等同或稍低于产品销售收入金额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的产品,如钢坯、钢材、自行车和缝纫机等。从1987年起,随着增值税实施范围的扩大,为了平衡税负和便于执行,已改为统一适用扣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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