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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计税依据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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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基数,它是确定应纳税额多少的重要因素。计税依据如何确定,直接关系到税收收入的多少,关系到国家和企业之间的分配关系。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生产应税产品,应根据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按照规定计算纳税。”对于作为计税依据的“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实现的销售收入额。销售方从购货方取得的价外补贴收入,当然作为产品销售收入,应计入销售收入额内一并纳税。因此,应税产品的销售收入额,包括纳税人以销售产品为条件,从购货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价外收入。总之,凡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所实现的收入无论是价外收入、价内收入,以及纳税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作为计算应纳税额的基数,据以计税。关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的计税依据,由于自产自用的产品不销售,自然也就没有销售收入。对自产自用产品无法以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需要用另外的办法来确定计税依据。确定自产自用产品计税依据的原则是,要有利于平衡自产自用产品与销售的产品之间的税收负担。为此,对自产自用产品不能按其成本金额计税,而应按照销售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计税;对于没有同类产品销售价格的自产自用产品,应根据销售价格的构成要素组成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扣除税额)÷(1-增值税税率) 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依据,由于不同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产品的纳税环节不同,委托加工产品的计税依据也不同。工业企业委托加工应税产品,凭县(市)税务机关证明收回后视同自制产品纳税;收回后自产自用的,按照同类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是: 组成计税价格=利润+材料成本+加工费-材料成本和加工费的扣除税额/1-增值税税率 增值税四种扣除税额办法的计算公式 (1)购进法计算扣除税额的公式为: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购进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根据《完善办法》的规定,目前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只限于为生产应纳增值税所使用的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支付的委托加工费。而许多企业购进的原材料往往不只是用于应纳增值税产品的生产,有些也用于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还有些购进以后,又转售出去或发生毁损等情况。由于在现行的会计核算制度下,企业没有单独核算扣除项目金额的帐、表,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一般作法是先确定纳税人本期购进的全部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和支付的委托加工费的金额,然后从中剔除非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求得本期的扣除项目的金额。遇到这种情况,采用购进法计算扣除税额,公式是: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材料等项的金额-非扣除项目金额)×扣除税率〕 注:材料等项金额为原材料、然 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 品和支付的委托加工费。 (2)投入法计算扣除税额的公式: 本期扣除税额∑〔(本期投入生产过程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本期投入销售过程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在实际工作中,本期投入生产销售过程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是在生产车间或管理部门向仓库领取扣除项目的环节按照领用数计算的。而在许多企业,生产车间或管理部门领取的材料等项往往不只用于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有的也用于生产非增值税产品或非生产项目,其材料有的也可能发生毁损或由生产车间出厂对外转销等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一般的作法是确定本期投入生产经营过程的材料等项的金额,然后从中剔除非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求出扣除项目的金额。(参见“增值税的扣除税率”、“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遇到此种情况,应该采用 “投入法”,来计算扣除税额,其公式是:本期扣除税额=∑〔(本期投入生产过程的材料等项的金额+本期投入销售过程的材料等项的金额-非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3)产出法计算扣除税额的公式为:本期扣除税额=∑〔(本期完工的应税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本期投入销售过程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 由于完工产品是尚未销售的产成品,其所耗用的扣除项目仅是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扣除项目,因此在计算本期应扣除的税额时,要加本期投入销售过程的扣除项目的扣除税额。有些企业既生产应纳增值税产品,又生产非增值税产品。对这些企业采用“产出法”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往往是先计算出本期各种完工产品所耗用的和本期投入销售过程的材料等项的总金额,然后从中剔出非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求得扣除项目的金额。企业的生产过程本期扣除税额=∑〔(本期各种完工产品的材料等项成本十投入销售过程的材料等项成木材料等项成本中的自制费用非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4)销售法计算扣除税额的公式是:本期扣除税额=∑(本期销售的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在现行会计核算制度条件下,企业没有单独核算销售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金额的帐、表,也不反映销售成本的具体项目,而是只结销售转产品的总成本。所以,采用销售法的企业计算扣除项目金额的一般作法是:先求出完工产品消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占完工产品成本的比例,然后用销售产品的工厂成往往经过自制原材料(或燃料、动力等)、半成品环节,所以完工产品成本中的原材料等物耗成本和投入销售过程的原材料等项成本,往往含有在自制原材料、半成品环节发生的工资、折旧等自制费用。采用产出法的企业在计算扣除项目的金额时,往往需要先将完工产品成本材料等项成本还原为采购成本,然后才能在此基础上求出扣除项目的金额。由于上述原因,采用产出法计算扣除税额的公式是:本乘以这个比例,用这种方法求出销售的产品在其生产过程中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然后再加上本期投入销售过程的扣除项目的金额,从而求出本期应计算扣除税额的全部扣除项目的金额,(为了全面了解这一问题,参见“增值税的计税依据”)。采用销售法计算扣除税额的具体公式为:本期扣除税额=∑〔(本期销售工厂成本×本期完工产品所耗用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本期完工产品成本十本期投入销售过程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扣除税率〕 在“扣额法”条件下增值额和增值税的计算在“扣额法”条件下,增值额的计算取决于两个因素:一是产品销售收入额;二是扣除额。产品销售收入额在会计核算中有单独的科目反映,它的计算不存在什么问题。扣除额的计算主要采取“购进扣额法”和“实耗扣额法”。(1)“购进扣额法”是从产品销售收入额中扣除为生产应税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内的包装物等金额(简称扣除额)求出增值额,据以计税的一种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产品销售收入金额-购进扣除额 在具体运用上,有四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按征收期分期结算;一种是定率分期征收,年终结算;一种是定率分期征收,年终结算;还有一种是定率按期征收,年终一般增值额=本期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率增值率=-1(上年购入金额-上年用于非生产或销售金额)÷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 100% ③定率按期征收,年终一般不再结算的方法,是由税务机关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核定一个增值率,不再结算。①按征收期结算的方法,是以当期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减去当期生产应税产品的购入原材料 (包括原料及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外购件)、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的包装物等金额(简称购入金额),加上用于非生产或销售的金额,求出增值额,据以课税。这种方法适用于进料和产品销售比例比较均衡的纳税人。其计算公式为: 增值额=产品销售收入金额-购入金额+用于非生产或销售金额 ②定率分期征收、年终结算的方法,是以纳税人上年增值额占产销额的比例确定一个增值率,乘以本年度经营各期的销售额,求出增值额,据以计算课税。到年终了时,再按上式求出本年度实际发生的增值税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这种方法适用于实行分期结算方法有困难的纳税人。其计算公式为:按期征收。在一个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这种方法适用于会计核算不够健全的小型企业。④对于进料和产品销售比例很不均衡,采取“购进扣额法”有困难的,也可采用“实耗扣额法”。它是以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扣除所销售的应税产品实际耗用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的包装物等金额(简称实耗扣除额),求出增值额据以课税。其计算公式为:增值额=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实耗扣除额 (2)“实耗扣除法”在具体运用上,有以下几种做法:①按各种应税产品当月实耗总额扣除。即从当月销售各种应税产品实际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计入产品售价的包装物等总金额(简称实耗总扣除额),计算增值额征税。一般适用于产品之间耗料比例出入不大,会计应纳增值税税金=本月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上年销售应税产品实耗总扣除额)×增值税税率/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 100% 除以上按照定率征收,年终结算方法的公式所直接计算出来的就是应纳增值税金以外,按照其他各种方法的公式所计算出来的增值额,再分别乘以规定增值税税率,即为应纳增值税税金。应纳增值税税金=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税税率-购入零配件的已纳税金“扣税法”在具体运用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按征收期分期结算:核核算比较健全的企业。计算公式为:增值额=本月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实耗除额②按单位应税产品实耗额核定扣除率扣除。如按一台机器或一辆汽车分别核定扣除率乘以当月各该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求出单位实耗扣除额,计算增值额据以征税。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生产产品比较单一,单位产品耗料比例比较稳定的企业。③定率征收,年终结算。即按上年销售应税产品实耗总扣除额占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的比例核定总扣除率,求出增值税的征收率,然后乘以本年月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征税。到年终再按全年销售应税产品实耗总扣除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每月定率征收的计算公式为: 在“扣税法”条件下应纳增值税的计算“扣税法”是以纳税人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出的税额,扣除购入零配件所负担的已纳税金,从而求出应纳增值税税金的一种计算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另一种是按年确定征收率,分期征收,年终结算。按征收期分期结算的方法,是以纳税人当期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毛税额,再减去当期购入零配件的已纳税金,即为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金。计算公式同上。按年确定征收率,分期征收,年终 结算的方法。是以企业上年产品销售收入的应纳税金,减去上年购入零配件已分期应纳增值税税金=本期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税税率-上年购入零配件已纳税金)÷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 100%应纳增值税税金=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税税率-购入零配件的已纳税金“扣税法”在具体运用上,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征收期分期结算:另一种是按年确定征收率,分期征收,年终结算。按征收期分期结算的方法,是以税纳人当期产品销售收入金额,乘以增值税税率计算出毛税额,再减去当期购入零配件的已纳税金,即为企业的应纳增值税税金。计算公式同上。按年确定征收率,分期征收,年终结算的方法。是分期应纳增值税税金=本期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增值税税率-上年购入零配件已纳税金)÷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 100%“扣税法”与“扣额法”相比,其优点,一是不需要先求出增值额,再计算增值税,而是以销售产品全值作为计算基数,乘以税率,再扣购人零配件已纳税金,就直接得出应纳增值税税额。计算简便,易于审核。二是此种方法可使产品的纳税金,除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确定一个增值税的征收率,乘以本年度经营各期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计算分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金。年终再按全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扣除全年购入零配件已纳税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分期应纳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公式为:以企业上年产品销售收入的应纳税金,减去上年购入零配件已纳税金,除以上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确定一个增值税的征收率,乘以本年度经营各期的产品销售收入金额,计算分期应缴纳增值税税金。年终再按全年产品销售收入金额,扣除全年购入零配件已纳税金进行结算,多退少补。分期应纳增值税税金的计算公式为:税收负担和设计的总体税负相一致,在产品流转的全过程,始终保持税负平衡。它的缺点是,一般只能在全面实行销售发票证明已纳税款制度,以及有可能按产品设计总体税负的条件下才能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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