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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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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属于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马克思青年时代是学习法律的,他在回顾自己思想的转变过程时曾指出:“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2页)在西方一些学者看来,马克思主义法学就属于法的经济学观点。但是马克思主义在强调经济对法的最终的决定作用的同时,并不忽视上层建筑其他因素对法的作用,也明确反对把经济因素看成是法的唯一的决定因素。因此,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说成是“经济决定论”。在当代西方法经济学一词主要指美国60年代以来出现的法和经济学运动,即经济分析法学。参见“经济分析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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