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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恶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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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关于人的本性是邪恶的一类理论。在犯罪研究中,许多理论都是以人性邪恶为前提的。从人性是邪恶的这个前提出发,人们认为犯罪无须学习,也不一定受环境的影响,而是人的邪恶本性的表现,人自出生时就有潜在的犯罪倾向或素质。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6~1909)的生来犯罪人理论和其他犯罪生物家的理论、精神分析学的犯罪理论、社会控制理论(包括遏制理论)等,都程度不同地承认人性邪恶的观点。②特指中国古代主张人性邪恶的观点。中国战国末期的思想家荀子(约前340~前245)在其著作《荀子·性恶》篇中认为,人性是天然生成的,而礼义道德是人为的东西。要研究人性,就要区分“性”与“伪”。他认为,“好利”、“疾恶”、“好声色”等是人的自然情欲,即人的天性;善的道德意识是后天人为加工的结果。“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顺是,故争夺生而辞让亡焉;生而有疾恶焉,顺是,故残贼生而忠信亡焉;生而有耳目之欲,有好声色焉,顺时,故淫乱生而礼义焉。”如果让人的“好利”、“疾恶”、“好声色”的本性任其发展,就必然会引起相互争夺、残杀、淫乱。人的本性是恶的,连圣人也不例外,因此,必须用“礼义之道”进行教化,用“法正之治”加以约束,使之为善。人人都可以“积礼义而为君子”。理想人格的形成是“起于变故,成乎修修之为”。即从改变自然本性开始,不断努力于伦理道德的实践。荀子的性恶论被法家作为严刑峻法的根据。荀子把人的生理欲望作为人的本性,是抽象的人性论,但是他指出人的道德属性是环境教育的结果,人们只要不断进行学习和修养,都能成为象禹那样的圣人,这是一种卓越的教育发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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