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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审计程序判断有关审计目标的职责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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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目标是实施审计程序所要达到的最终目的。审计目标确定了审计职责的范围,例如美国AIPCA的第16号《审计准则公告》认为:“独立审计人员按照公认审计准则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是否按一贯运用的公认会计原则公允地表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变动提出一个意见。”①因此,审计人员的职责就是按公认审计准则的一般要求(即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的要求)编制审计计划并予以实施,对于重大的差错、舞弊只有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时才扩大程序。所以审计程序的设计和实施主要是对财务报表发表意见,也仅对此承担责任。对于揭弊差错只承担间接的责任。但第53号《审计准则公告》对审计目标作了修改,要求“审计人员必须对引起财务报表重大失实的差错和舞弊作出评价,在此基础上,审计人员必须设计审计程序以合理地保证查出对财务报表重大影响的差错和舞弊。”②因此,有什么样的审计目标就需要实现它的审计程序。在实施审计时,必须对每一审计目标根据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专门的审计程序以确保其实现。如果审计人员未做到这一点,就需对由此而引起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如图所示,审计目标之一是对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性发表一个意见,审计目标之二是揭弊查错,但在审计程序的设计时,只考虑了发表意见的目标,而未考虑揭弊查错的目标,因此审计人员未履行其全部职责。当其未履行职责的部分造成审计报告使用者严重的经济损失时,审计人员就必须对此承担过失责任。如果由此而导致法律诉讼,那么法庭判定审计人员是否过失的第一步就是检查审计程序,看审计人员是否为实现既定的审计目标设计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如果未做到这一点,就是重大过失,即未保持最起码的审计关注,这样就受到严厉的处罚,并将被判以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因此,审计程序的完整性是履行其职责的第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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