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判断
客观真实性的断言 人们可以把价值判断定义为赞成或反对对客观真实性断言的判断。我们赞成和反对的大多数判断并未包含这种要求。当我说我喜欢一个特殊的盘子时,我并未包含下述意思:其他人也应该喜欢它,或者讨厌它的人是错误的。我所做的一切仅表述了我的个人偏好和个人口味。(但一个高级厨师或一个食品标准专家可以明确地断言:他对食品的判断具有某种程度的客观真实性——在这个意义上,其他烹调专家将会倾向于同意他的判断。当然,他断言能否被证明是正确的,有多少食品专家会同意他的判断,这是一个经验问题。)但当我说希特勒(Hitler)对数百万无辜人的屠杀是一种道义上的暴行时,我的确暗含着:这不仅表达了我个人的道德态度,而且意味了任何为希特勒的行为辩护的人在道义上都是错误的。 在断言客观真实性时,价值判断类似于事实判断(它们不仅都涉及到经验事实,而且也涉及逻辑-数学事实)。但是,在表述人的态度(赞扬还是反对)时,而不是像事实判断所作的那样表述了对事实的置信时,价值判断又类似于个人偏好的判断。但这随之产生了一个困难的哲学问题:我们可以理解事实判断是客观真实的(即真的)或客观非真实的(即假的)意味着什么如果它们所描述的有关事实,正如事实本身那样,那么,这种判断就是真的,否则就是假的。但在什么意义上表述人类态度的判断可能是客观真实的或非真实的呢? 依我之见,这至少可以用两种不同的方式来解释这种判断在客观上之所以是非真实的,既可能因为它们是与事实相反的,也可能因为它们是基于错误的价值观念。在下述意义上价值判断可能与事实相反:在我们的态度形成过程中,我们是以某种特定的事实假设为基础的,如果所基于的这些事实假设是错误的,那么,我们的态度和表达了我们这种态度的判断就是背离事实的。错误的事实假设可能会使我们对手段价值的价值判断和对本质价值的价值判断产生错误。这样,如果我赞成使用A作为实现某种目的B的手段,那么,我将以下述假设来完成此事:A在实现B的过程中具有一种因果效力。相应地,如果这项假设是不正确的,我的赞成也就是错误的。同样如果我认为A是一个具有内在吸引力的目标,那么,我将做出如下假设:我发现它具有某种内在吸引人的特性。如果事实上A并不拥有这种特性,我的看法将是错误的。 对价值判断是客观非真实的另一种解释为:这种价值判断所基于的价值观念是与它所断言的价值观念不相符的。例如,我可以声称我对某项政府政策的支持是基于它维护了公共利益,虽然事实上是基于它维护了我个人的利益。或者,我可能把一本非常平庸的小说称为一本罕见的艺术杰作,因为它支持了我的政治观点。当一个人声称他的价值判断基于一种价值观念,而实际上他基于了另一个价值观念时,他可能是在撒谎,他完全意识到没有讲真话。另一种可能是他没有意识到,或只意识到了一部分,他所运用的价值观念与他所声称运用的价值观念是不相同的。(同样,一个人基于虚假的事实假设在进行一项价值判断时,他可能完全意识到了,也可能没有意识到这些假设是虚假的。) 价值判断中的不一致 众所周知,价值判断中的不一致是非常普遍的,并且在许多情况下是非常难以解决的,甚至是不可能解释的。依我看来,在大部分情况下,谨慎的分析将会显示:价值判断中的不一致是由于人们对事实的看法不一致所造成的。然而,它们之所以难以解决,是因为对事实的这些不一致看法可能起源于这样一种难以捉摸的事实,即可靠的信息是非常难以得到的,甚至是不可能得到的。例如,我们对一个人行为的价值判断通常主要依赖于我们对他动机的看法。某些观察者可能把非常高尚的动机赋予他,而另一些观察者则恰恰相反。然而,可得到的证据可能与两人中每一个人的假设都相符。我们所进行的其他价值判断可能以我们对未来事实的预期为转移。结果,由于经济学家对一些特定政策的可能影响有差别很大的预期——即使他的最终政策目标是相同的,所以他们可能为不同的经济政策辩护。但是,现阶段受制于我们对经济制度的理解,我们不能用任何可信度来说明哪些预期是对的,哪些预期是错的。 当然,如果我们拥有某种把握确认:构成我们将要作出价值判断基础的事实假设是正确的,然后再作出价值判断,那么,这时我们就能够避免价值判断中的大部分不一致。但是,它所要求的智力是我们大多数人所无法具有的。不管怎样我们必须行动,如果我们能够设法接受那种证明我们的行为是正确的价值判断——那么,即使作为这些价值判断基础的事实假设偏离了可得到的证据,或者干脆与可得到的证据不符,我们在行动中也会更容易取得心理平衡。 让我们再补充一点,价值判断中的大多数不一致,并不是对人类生活的基本价值实际是什么存在不致看法。相反,大多数不一致主要涉及有关不同基本价值的权数和地位问题。某些个人和某些社会从他们的经验(这种经验是基于一种非常独特的个人或国家的历史)中获知:如果给予价值A的权数远大于给予价值B的权数,那么,事情将会产生最好的结果。其他个人和其他社会基于自己的经验可能会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一旦这两种价值的给定次序被选定,它将会持续很长时间。即使当条件发生变化并使得这种次序显得非常不适当时,它也不会改变。例如,一个极端缺乏个人自由的人或一个社会可能会致力于政治自由,而忽视了对社会纪律的需求——甚至在对社会纪律的需求成为至关重要的条件下仍是如此。 除去对事实的看法存在不一致外,价值冲突的另一个来源是在作出不同种类的价值判断时,所使用的价值观念是否正确在哲学意义上存在不同的看法例如,即使两人对所有相关事实的看法都是一致的,但如果他们对道德的性质存在不一致看法,那么,他们仍然可能作出相互冲突的道德价值判断(豪尔绍尼(H ar-sanyi), 1977年)。(例如,一个人可能倾向于接受道德的效用主义解释,而另一个人可能倾向于接受道德的权力解释(参见诺齐克(Nozick), 1974年)同样的道理,在做作审美价值判断时,对美学观念的性质存在不一致看法,可能会导致对不同艺术品的艺术水平有不一致的看法。 经济学中的价值判断 曾有一个时期,许多经济学家想通过从经济学中排除价值判断,甚至排除价值判断的研究来保证经济分析的客观性(在这方面,一个最有影响的倡导者是罗宾斯(Robbins), 1932年)。幸亏他们没有取得成功;我们现在知道,如果他们当初成功的话,经济学会变得更加苍白无力。 本世纪30和40年代福利经济学中一些重要的基础工作完成以后,阿罗(Arrow, 1951年)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一书开创了对与经济学相关的价值判断研究的新时代。这本书提出了如何以精确公理形式表述不同的价值判断;如何以精确的方式研究它们的逻辑意义;如何分析它们的相互一致性与不一致性。阿罗这本书以及由此所推动的相关分析不仅在福利经济学领域,而且也在其他一些领域,如竞争均衡理论,极大地丰富了经济学理论。它推动了一个新的分支学科——公共选择理论的兴起。这一理论是对选举和不同选举制度的一项精确研究,它对不同政治制度的研究和对不同道德规范的研究做出了重要贡献,它间接地对作为社会选择机制的不同经济制度的研究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当然,价值判断经常在经济学中发挥重要的作用,甚至当它们不是所研究的主要问题时也是如此。它们影响着经济学家所作出的政策建议以及他们对不同经济组织体制的优缺点所作出的判断。但只要经济学家所做的工作是一种具有高度理智特性的工作,只要经济学家想了解他们正在做什么,了解他们的结论所受到的限制是什么,并告诉读者这些限制条件是什么,价值判断在经济学中发挥作用这一事实就不会损害经济学家所做工作的社会效用。尤其是,理智的诚实要求经济学家阐明他的政治和道德价值判断,搞清他们的结论与其他观点不同经济学家的结论将会有助于解决所讨论的问题。重要的是他们应该搞清楚他们的许多经验看法和预测实际上有多少是不确定的。在写给那些非经济学家读者的文章和著作中,上述要求尤其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