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中的判断失误
某些处于财政危机中的企业在经济上是无效率的,并且应当关闭,因为其财产价值在其他用途中将会更大。一个例子是,在一个最近流行牙买加食物的城市中的一家墨西哥饭店,由于墨西哥饭店中的家具和装备可以很容易地搬到牙买加饭店,而这些财产在那里的价值会更高。因此应允许转让这些财产,使其移转到更有价值的用途上,这样从对这些企业的清算中可以获得效率。其他处于财政危机的企业在经济上则是有效率的,并且应当继续运行——至少暂时应当如此——因为其财产在任何其他的用途中也不会有更大的价值。铁路就是一例,因为它们的路基和轨道若加以移转则成本很高,而且如果把它们留在适当的地方并作为铁路网络的一部分,则其价值会更高一些保留这些企业将获得效率事实上,在美国,破产重组就是作为保留处于财政危机中的铁路的一种方式而发展起来的,若不保留这些铁路,则其担保债权人就已经取消了特定部分铁轨的回赎权并将其清算〔伯德(Baird),1992〕。 因此,规定两种单独的破产程序是有效率上的理由的:清算程序针对那些处于财政危机并且在经济上无效率的企业;而重组程序针对那些处于财政危机但是在经济上有效率的企业。然而,尽管财政危机是很容易被发现的,但经济上的效率取决于一些不明显的因素,比如该企业财产在其最佳替换用途上的收益。类型Ⅰ的错误发生于处于财政危机但在经济上有效率的企业被清算时,类型 Ⅱ的错误则发生于处于财政危机但在经济上无效率的企业被保留时。类型Ⅰ的错误成本是企业特定人力资源的损失和额外的交易成本(因为这些企业很可能被重新开业);而类型Ⅱ的错误成本是使财产仍处于无效率的、过时的用途中。当破产程序产生任何一种上述类型的错误时,判断失误就发生了。 对处于财政危机的企业分别适用破产清算或重组程序,不同的国家所使用的方式不同,其结果是他们所犯的类型Ⅰ和类型Ⅱ的错误的水平也有所不同。在联合王国和德国,破产重组非常少见,结果是可能发生很高水平的类型Ⅰ错误。在法国,被破产法院所指定的官员有责任决定是否保留行将破产的企业。如果这些官员的决定不偏不倚,那么类型Ⅰ和类型Ⅱ之错误的发生比例应与财政上处于危机的企业在经济上有效率和无效率的比例相同。但是由于这些官员的首要目标是挽救危机企业,因此也许会发生高水平的类型Ⅰ错误。在美国,管理人有权在第7章和第11章之间进行选择,这意味着可能会发生高水平的类型Ⅱ错误。 怀特(1994)使用一个不对称信息的博弈对美国联邦破产程序是否会引起判断失误进行了模式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