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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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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南详细叙述了下述他在芝加哥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后期发生的重要事件: 完成我的包括德语考试的工作之后,在 1948年暑期的3个月中,我徜徉在哈普尔 (Harper)图书馆的书海之中,没有作业,享受到 了学者的悠闲。纯属偶然,我从书架上抽出克 诺特·维克瑟尔(Knut Wicksell )1896年论税收 的学位论文。这是一部未被翻译的不知名的著 作。它对我的影响是动人心弦的。维克瑟尔在 我面前展开了一系列观点。在我看来,这些观 点与我头脑中已有的、在当时关于财政的思维 模式下尚不能且不敢表达的观点不谋而合。维 克瑟尔告诉我们,如果经济学家确实想把效率 标准适用于公共部门,只有集体决策的一致规 则才能提供程序保障。如果我们企图改革经济 政策,我们应当改变政治代理人或者代表的行 为规则。经济学家应当彻底地停止向不存在的 乐善好施的暴君提供咨询,并打消这一念头。 维克瑟尔的话语令人陶醉。从那一天起,我下 定决心把维克瑟尔的著作译成英文(1992:5— 6)。 从布坎南初次阅读维克瑟尔的学位论文到其英译本的出版,经历了大约10年时间。但阅读该论文的更直接的结果出现在次年(1949年)。它以布坎南发表的第一篇论文的形式出现。 在这篇论文中,布坎南开始发展对他在整个职业生涯都研究的公共经济学的洞察力。与所有经济学分析一样,对财政的研究阅读建立在个人主义方法论之原理的基础之上。规范性个人主义导致对自愿行为的强调。市场的美妙在于它们通过个体独立的、自愿的选择达成了再分配。如果政府要在促进个体的利益方面取得同样的成功,它们也应当依赖自愿行为。“政府被视为在集体中行事的个别成员之和”(1949:496)。集体决策成为公民和政府之间的自愿的报酬,间接地也是公民自身之间的自愿的报酬。 政府在个体集体地达成其意愿之某些部分 的愿望中其根源形成,政府的存续也以此为依 靠。政府除了个体成员的目标之外,没有自己 的目标(1949:498)。 这种对政府的个人主义的观点,与“政府,包括其中的所有个体,被视为单一的有机整体”(1949:497—9)的有机体的观点相对立。如果有人把政府视为有机整体,那么,从逻辑上讲,他就会把使客观功能最大化作为这一整体的目标,并分析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如同在所有最大化的实践中一样,他就会被带到某种理想的边际情形上。在税收领域,这些边际情形使税收的纳税能力方案采用了埃杰华斯(Edgeworth )和庇古(Pigou)的“总的牺牲最少”原则的形式。另一方面,对政府的个人主义的观点,直接得出了征税的利益方案。 在这一初次研究中,布坎南在很大程度上停留 在传统财政的限度之内。他从两种观察政府征税的 途径推导出其含义。他在结尾劝告把税收和政府开 支结合起来,回应维克瑟尔提出每一开支的建议时应当连同提出可为其提供资金的税收的劝告。文章没有讨论在公民间分配报酬的程序,发现公共商品这一如此多的公共选择关注的物品所期盼的金额的方式。对这些问题的分析要在后来进行。但是,撇开这些问题值得注意的是,这仅仅是纲要,在他1949年的有创见论文中,揭示了如此多的布坎南对公共经济学的研究和他后来的研究历程。 在对阿罗(Arrow, 1951)著作的批评性评论中,再次提起了如何给政府“定型”的问题。阿罗试图推导出社会福利功能的公理。他所称的社会福利功能,是指遵循与个体的有序化相同的一贯性质的为社会进行的世界之多种选择的有序化。对该行为的人来说,令人惊奇的是不可能界定一个符合外观上合理的五项公理的社会有序化。该文导致的大量文献大多关注这五项公理——选择的独立性是否应当取消,是否应当对其重新表述,等等——及其证明的细节。布坎南(1954a)对这整个事业都提出了质疑。 “理性或者非理性作为社群的创造物,意味着非难该社群作为机构存在,非难组成该社群的个体”(1954a:116)。假定应当有选择之社会有序化,是把政府当成个人,采纳了把政府视为有机体的观点。阿罗的社会福利功能不过是以公理的外衣重新包装的边沁、伯格森(Bergson)和萨缪尔森(Samuelson)的社会福利功能。民主的集体决策过程,甚至市场,都不能符合界定个体的理性的公理这一事实,并无规范上的后果。“投票和市场作为决策机制,衍生于不承认社会实体的个人主义哲学,并以接受这一哲学为基础”(1954a:117)。布坎南后来的作品,尤其是《同意的微积分》(The Calculus of Consent, 1962),从创制民主和市场机制的个体的自愿的、一致的协议——社区的宪法体现了这一协议——为民主和市场机制提供了规范辩护。布坎南批评阿罗在寻求民主的规范合理性的时候,对政府采用了有机体模式。十分有趣的是,布瑞兰和布坎南(1980)在他们对政府的实证分析中,却采用了同样的有机体模式。 布坎南最重要的著作是与戈登和图洛克合著的《同意的微积分》(1962)。作者们在分别撰写的各章中表达了自己对公共选择的不同认识。布坎南(1992:98)把图洛克描述为“‘自然经济学家’,他把任何及所有的行为都归并为人类经济学(homo eco-nomicus) ”(另见布坎南,1987图洛克)。该书有几章 把人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运用于实证的公共选择问题。图洛克对多数人统治导致政府过度开支的创新 分析(1959)重新出现在该书中(第10章)。该书首 次系统地调查了投票交易(互相投赞成票促使提案通过),并得出了通过揭示个人的选择之强度,投票交易可能会改善集体决策的新颖结论(第10—11章)。第16章对两院制主义作了同样的开创性分析。 布坎南的手在他的整个理论框架中和根据这一理论框架推导出的规范性含义中都更可辨识。在布坎南的著作中,政府被首次描述为一个两阶段的过程。个体首先选择据以对开支和税收进行集体决策的规则,然后根据这些规则作出决策。两个阶段中选择的不同性质导致了个体在这两个阶段之决策方式的差异。后制度阶段被认为是无穷长的。因而,在制度阶段,个体不肯定他们后来对待问题的立场;实际上,他们不能预计将会出现的所有情况。制度阶段的这种不确定性,使每一个个体都认为她有平等的可能性成为未来的公民,选定每一未来的公民的偏好,选择使她预期的效用最大化的体制。在制度阶段,全体公民都参与同一的精神实验中,都被引导至同样的体制中。在制度的范围内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关于在制度阶段对未来的立场的不确定性之假定使布坎南和图洛克能够完成几项工作。首先,它解决了在选择投票规则时应当使用哪一投票规则这一无限循环的问题(1962:15)。其次,出自这一协议的宪政政府体现了规范个人主义的原则,并且因而符合维克瑟尔之政府是自愿的交换过程的理想。再次,把维克瑟尔的一致规则推后至可以更好地为之辩护的制度阶段之后,就可以取消自愿交换途径之所有决定必须一致地作出这一先决条件。政府的日常决定可以根据其他规则作出。最后,导致一致的对未来的立场之不确定性为合同增加了公平的因素。每一未来公民的福利都在合同条款中平等地衡量和推进。每一公民都平等地受其保护。 现在,提到用对未来立场的不确定达成公平这一设计,人们最常联想到的是约翰·罗尔斯(JohnRawls,1971)的作品。布坎南和图洛克在《同意的微积分》中注意到了罗尔斯早期的正义即公平的论述(布坎南1992:14),但是未把他关于过失和初始立场的面纱的见解融入他们的框架中。不过,在后来的作品中,布坎南(1975: 175—6; 1986: 53, 126,243—7; 1991,第2、5章)强调了罗尔斯的作品与《同意的微积分》介绍的框架之密切关系。 《同意的微积分》之制度选择与哈桑伊 (Harsanyi,1955 ,1977)的个人主义道德观之概念化 也存在密切的关系。哈桑伊断定存在通常的自私的 个人偏好和道德偏好。对涉及他人福利的选择,个 体被假定要行使其道德偏好。这使他认为他有成为 社区的每一其他成员的平等可能性。理性的、伦理 的个体就会作出使边沁式的社会福利功能最大化的 选择。与罗尔斯一样,哈桑伊把个体自加的对未来 之立场的不确定性视为伦理行为;而布坎南和图洛 克则认为这一不确定性自然地产生于制度阶段的环 境中。但是,除了这一例外之外,对制度选择的表述 和哈桑伊对道德选择的表述是相当接近的。实际上,哈桑伊与布坎南和图洛克一样,并不反对功利主 义的框架;他还认为个体在同等的可能性假设中使 预期的效用最大化。罗尔斯否定个体对功利功能的认知,并且避开可能性之计算。如果根据哈桑伊的精神,个体在宪法阶段被作为伦理推动的人来对待,布坎南和图洛克的宪法合同都可以使边沁式的社会福利功能最大化,并且成为源自一致的协议的规范个人主义之基石〔缪勒(Mueller), 1973〕 。 或许,《同意的微积分》最重要的贡献在于其把集体决策归纳为两个阶段。这一归纳是以制度政治经济学或者制度经济学名义进行的各种研究的核心。很多后来的研究都采用了个体对未来之立场的不确定性的假定来考察政治制度。布坎南和图洛克自身在其对理想的投票规则之高度原创性的分析中即时使用了这一方法(1962,第6章)。在制度阶段对未来之立场不确定的个体,从增加通过提案需要的多数票之额外成本中,避开了集体决策的外部成本这一恶化其处境的提案通过后加于其身上的成本。 在《同意的微积分》之一个附录中,他列举了柏拉图、霍布斯、斯宾诺莎和休谟等知识分子先驱(1962:312—14)。不过,他发现他更多地接近于斯宾诺莎而不是霍布斯(313)。他在此本可再引用康德(他被在正文的末尾提及,305),或者,如上所述,引用罗尔斯。这些联系形成于20世纪60年代初期。那10年的事件——“总统遇刺、瓦伦委员会(Warren Commission)怯懦的掩盖手法、早期的伯克利(Berkeley)骚乱、约翰逊在大选中获得压倒的优胜,大社会(the Great Society,指美国总统约翰逊提出的社会福利计划)、越战的升级、逃避服兵役者、学术秩序的普遍崩溃、举止或伦理和社会习俗的沦丧、代沟问题的出现、毒品文化的开始、伍德斯托克(Woodstock) 、 1968年持续屠杀、芝加哥公约、尼克松 的痛苦、柬埔寨之春、肯特州”——对布坎南产生了 深远的影响(1992:113—14)。从个人层面讲,这使 他退隐于弗吉尼亚州的西部群山之中,发掘几乎完 全与世隔绝的生活之安宁与舒适(1992,第8章) 从知识层面上讲,20世纪60年代的事件迫使布坎 南重新审视无政府状态的性质,并从中重新认识了 霍布斯的作品。 《自由的限度》就是这一心路历程的产物。该书 再次描述了两阶段的集体决策过程,但是现在制度 合同是在无政府状态之外达成的。不确定性仍然围 绕不同合同设置下的结局,但它并不必然地使签约 人认为他们有同样的互换的可能性。导致一致的协议的,是无政府状态中生活的灾难和建立市民社会 的相应好处。由此得出几个结论:(1)初始的协议应 当设置监督遵守协议的程序。由于该合同必须由所有人同意,他们全部都有平等的介入或不介入合同的自由,因此,除非合同受到公正无偏的监督,是不能期望个体达成合同的。(2)从中缔结合同的“自然分配”不必是均衡的(1975:23—5)。在合同的协议中,所有既存的不均衡现象都可能得到保护。协议针对的是新体制的收益,而不是改变初始的立场。由此得出“平等对待不平等者”原则(1975:11—12)。(3)随着时间的推移,自然分配中个体之相对立场可能改变。以今日的自然分配可能达成的合同会与以昨日的自然分配已经达成的合同截然不同。出现这种状况时,一个或者几个团体通过使社会倒退到无政府主义状态和重新协商制度合同而受益。制度统治的社会总是易于受到从倒退至无政府状态中受益的团体之攻击(1992,ch.5)。 布瑞南和布坎南对政府进行的实证分析(1980)有几项相当直接的劝告。制度要求有平衡的预算,要求规定变更货币供应遵循的规则,等等。然而,《同意的微积分》和《自由的限度》未提供多少“政策劝告”。相反,它们有对制度设计之洞察,有对这一设计对于社区的福利之重要性的认识。《同意的微积分》指导读者如何思考选择理想的投票规则,但并未揭示该规则是什么。《自由的限度》解释了法律、守法行为及其他形式的“社会资本”的重要性,但未勾画防止其崩溃的蓝图。揭示制度过程的核心之后,布坎南把填充该过程之后果的任务交由读者或者处于制度传统的个体去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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