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学
(penology)犯罪学的一个分支或部分。研究对犯罪人所给予的各种惩罚措施及其理论基础的科学。也有人认为,它和犯罪学同为刑事学的分支学科。penolog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poena,意为“痛苦”或“受苦”。刑罚学主要研究对实施了犯罪人的惩罚(其中主要是刑罚)问题,当代的刑罚学不仅研究刑罚,也扩大到研究其他一些不属于刑罚的问题,如缓刑、医疗和教育措施、假释以及对付精神失常的罪犯的方法等。在某些国家中,刑罚学还涉及警察业务以及处理罪犯的各种非刑罚的替代措施,如罚款、暂时解雇、转送监护中心、劳动教养等的措施及其效力。 刑罚学的主要目标是:阐明刑罚的道德基础,以及社会在施加刑罚时的动机和目的;对整个历史和各个国家的刑罚法律和程序进行比较研究,最后对某个特定时期执行的政策所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评价。由此可见,刑罚学代表一系列研究,其中有些是研究刑罚的目标及其道义的和社会的正当理由,这种研究是自古以来就有的,另外一些则是研究刑罚制度的更广泛的社会意义,这种研究现在几乎还没有开始。 现代刑罚学起自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里亚(Cesare Bonesana Beccaria,1738~1794)的小册子《论犯罪与刑罚》(Dei delit-ti e delle pene,英文Essay on Crimes andpunishments)的发表。这个小册子代表了18世纪在新人道主义推动下产生的一个犯罪学派,后来被称之为古典学派,法国思想家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伏尔泰(Voltaire, 1694~1778)和孟德斯鸠(Charles Louis de Secondat Montesquieu,1689~1755)及英国的边泌(Jeremy Ben-tham, 1748~1832),都与这个学派有联系。这个学派认为,每项犯罪行为都是一种有意的选择,这种选择又取决于对要实施的行为可能带来的欢乐与痛苦所作的估计。为了克服犯罪意图所需要做的一切,就是给各种犯罪规定相应的刑罚,使其足以抵销各种犯罪可能给犯罪人所带来的好处。过度的刑罚如死刑是没有必要的,也是不公正的。大约30年以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新古典学派产生,这个学派修改了贝卡利亚的刻板的教条,坚持承认有各种不同程度的道义责任,例如,在儿童和精神病人以及一般的减轻责任的情况下就是如此。关于“因人施罚”的理论,即是针对犯罪人而不是针对犯罪进行惩罚的理论,是目前的西方刑罚学中的重要观点,这只不过是对新古典学派的上述原则的一个发展而已。刑罚学的这种正常的历史发展,在19世纪最后25年中由于人们广泛接受意大利精神病学家和犯罪学家龙勃罗梭(CesareLombroso, 1836~1909)及其弟子们所提倡的犯罪和对待罪犯的理论而中断了。这些人最初被称为意大利学派或欧洲大陆的犯罪学派,后来被称为实证学派,这样称呼是因为它推行现代科学的实证方法。它的基本理论是:罪犯由于其先天的特性注定要走上犯罪的道路,因而是一个完全没有责任的行为人。当然社会必须保护自己免受他的侵犯,但是如果把他当做一个受自由意志支配的人加以惩罚,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道德的。虽然人们对实证学派所表现的热情已经衰退,作为这个学派理论依据的所谓事实也已大部分被否定,但是这个学派仍然留下了很多有益的影响。目前那种把研究罪犯的精神状态作为对他治疗的主要内容的积极倾向,应该大部分归功于这个学派,这种倾向使得心理学家,特别是精神病学家在现代刑罚学理论的发展中占据了首要地位。犯罪学家们从这样一些研究中发现,没有一个简单的公式可以说明所有犯罪人的犯罪原因,因此对犯罪人施加刑罚的问题也应从多方面加以研究,而不能加以简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