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烟商品营销员资格鉴定
卷烟商品营销员是烟草行业从事卷烟商品营销服务工作人员。分为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等级。对卷烟商品营销员的鉴定按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规范》(试行)执行。初级鉴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一套试卷采用书面笔试的方式进行;中级鉴定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分两套试卷采用书面笔试的方式进行;高级鉴定技能部分采用书面笔试、实际操作、录像测试及情景模拟等方式。 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由劳动保障部鉴定中心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简称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组织实施鉴定工作。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局鉴定中心和各省烟草专卖局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省局鉴定站)具体负责鉴定的实施工作,由各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省鉴定中心)负责鉴定实施过程的质量监督。 参加初级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初中以上学历,从事本职业(工种)见习期满一年的人员;(2)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 参加中级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工作两年以上;(2)初中以上学历,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3)中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4)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参加高级技能鉴定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标准学时数,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2)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两年以上;(3)取得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高级技能为培训目标的高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2002年及以前在地方劳动部门取得的“推销员”、“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等职业资格证书,烟草行业予以承认。已获得“推销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按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资格条件,进行高一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已获得初级“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可直接申报初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同时,可按照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申报条件,申报中级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 已获得中级和高级“商品营业员”、“商品供应员”、“商品保管员”、“收银审核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只能申报原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不得申报高一等级的卷烟商品营销员鉴定。 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的鉴定工作程序和要求应按照《烟草行业卷烟商品营销员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实施细则》(国烟人劳〔2002〕 3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初级、中级技能鉴定的考评人员由本省鉴定站负责轮换派遣,并报国家局鉴定中心审核备案,如有特殊情况也可由国家局鉴定中心协调派遣。 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初级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人员由本省鉴定站负责派遣,中级技能鉴定的质量督导人员由国家局鉴定中心统一派遣。 推销员(卷烟商品营销)的职业资格证书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统一核发,国家局鉴定中心负责证书办理和打印工作。各省级局鉴定站负责本省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和记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