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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基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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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基金法(sinking fund method)也叫做偿债基金法。它是一种把利息考虑进去的折旧法,即在对折旧费进行计算和记帐的同时,把通过折旧收回的资金存入银行等外单位,用复利方式积攒起来,使其本利总额达到折旧总额的处理方法。这种采取银行存款或信托存款等形式积存的资金,称为专用资产。折旧基金法要求在每年年末把一定数额的现金转入折旧基金,使各年积存款项的本利总额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届满时达到折旧总额。每年提出的这个金额(F),按下列公式计算出来:F=(C-S)i/(1+i)n-1 在该公式中,C代表固定资产的购置原价,S代表固定资产的残值,n代表耐用年数,i代表利率。 这个金额就是第1年度的折旧费金额,而且也是以后各年度的表面上的折旧费金额。第2年度以后,在每年年末,要把折旧基金加上它的利息,同时把同一金额计入折旧准备。如在C为100,000日元、S为零、n为3年、i为6%的场合下,用折旧基金法的计算事项如下表: 从(1)栏中可以看出:每年折旧费的金额都一样,而且都少于用定额法计算出来的折旧费金额。但这不过是表面现象而已,因为一般要在第1年度末,对折旧基金的利息1,885日元作如下分录: (借)折旧基金¥ 1,885 (贷)折旧准备¥1,885 这表面上没有把应收利息当作收益处理,实际上却是把它同折旧费相抵了。 要知道,本来应该作如下两个分录,来追加折旧费: (借)折旧基金¥ 1,885 (贷)应收利息¥ 1,885 (借)折旧费¥ 1,885 (贷)折旧准备¥1,885 因此,从(3)栏转入折旧准备的金额来看,折旧费的金额实际上在逐年减少,其递减额就等于利息的金额。 这种方法本来是在企业为了购置某项专用设备而发行公司债券或从其他方面借入长期资金的场合下使用的;而偿债年数本来也是从借入年算到清偿年。把偿债的年数当作折旧的年数,是出于财务方针上的考虑,即:要在利用该项长期借款期间收回设备投资。这种考虑再要同采取那种把回收的资金存入银行的特殊手段(这单用为了折旧而回收资金的理由难以解释)结合起来。而折旧基金法意味着把有计划地保证如期归还该项长期借款所需现金的财务核算和该项专用设备的折旧计算结合起来。 由于上述缘故,折旧基金法很难说是一种纯粹的折旧法。 (仓地干三撰写,《新版会计学大辞典》第53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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