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石河子航空职业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教育部及兵团教育主管部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新疆石河子航空职业学院办学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工作原则,录取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要求的考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全程接受学校督导委员会、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建立健全招生监督机制,确保招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 学校全称:新疆石河子航空职业学院
第五条 学校标识码:4165014978
第六条 办学性质: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八条 办学学制:三年
第九条 学校地址:新疆石河子市高新区科教路112号
第十条 新疆石河子航空职业学院是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批准,后由教育部备案的民办航空类高等职业院校。学院的成立,致力于填补新疆航空领域高等教育的空白,是响应国家“一带一路”倡议、服务区域低空经济发展的重要举措。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各省(区、市)考生数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产业人才缺口、学校专业建设水平及参考其他高校历年招生计划执行情况,科学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备案后,由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具体招生专业、计划数、就读校区、选考科目要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等详见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学校同时通过官网、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同步公布。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工作原则,实施录取工作。进档考生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录取,不设专业级差;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时,服从专业调剂者,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至同批次学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的专业(特殊要求专业除外);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校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未明确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以下规则排序录取:传统高考省份:文史类按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依次排序,理工类按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依次排序;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依次排序;三校生:按语文、数学、政治理论依次排序。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国家及各省(区、市)规定的政策性加分政策,认可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按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加分,加分后的投档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依据。
第十九条 学校公共课程中的外语为英语,请外语语种非英语的考生慎报。
第二十条 专业报考特殊要求
各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航空服务专业受行业岗位性质限制,建议男生身高174-185cm、女生163-174cm,无色盲色弱,五官端正,面部及裸露部位无明显疤痕纹身;飞机机电设备维修及通用航空器维修专业建议无色盲色弱,女生慎重填报;航空物流管理专业建议男生163cm以上、女生155cm以上,无色盲色弱;今后其他专业无特殊体检限制,符合通用要求的考生均可正常报考。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二十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持《新疆石河子航空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高考准考证等材料,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须事先向学校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文件精神,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1.录取手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2.录取资格是否真实、有效;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体检要求,能否正常完成专业学习。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按规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的,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可按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管理
1.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无故不办理的,取消保留资格;
2.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考生须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申请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及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二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可通过学校“绿色通道”先办理入学手续,入校后按规定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助学金等资助项目。
第六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核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如下:
(1) 学费:通用航空器维修12800元/年;飞机机电设备维修12800元/年;空中乘务11800元/年;航空物流管理10800元/年。
(2) 住宿费:2200元/年(4人间)。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无违规收费行为,接受物价、教育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七章 奖励与资助
第二十八条 新疆石河子航空职业学院构建了完整的国家奖助学金、兵团奖助学金、学校奖学金,服兵役学生学费补偿、减免、代偿,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新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元化、全方位、全过程的资助体系,持续助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国家奖学金:10000元/人;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人;
(三)国家助学金:2500-5000元/人。
以上奖助学金最终发放以当年最新政策为准。
(四)学校奖学金:一等奖学金10000元/人、二等奖学金5000元/人、三等奖学金3000元/人。
第二十九条 学生入校取得学籍并注册后,可根据自身情况按规定申请相应奖励、资助项目,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及兵团相关政策审核、发放。
第八章 学历与就业
第三十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颁发新疆石河子航空职业学院毕业证书(教育部电子注册,可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查询)。
第三十一条 学校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建立“就业指导—校园招聘—岗位实习—就业跟踪”一体化就业工作体系,为毕业生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求职技巧培训、就业信息推送等全方位服务;毕业生可通过双向选择、学校推荐、自主择业等方式就业。高职(专科)毕业生可按国家和兵团规定参加专升本招生考试继续深造。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教育部、兵团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个人参与或介入招生工作,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学校名义从事非法招生、有偿招生等活动;对冒用学校名义进行招生诈骗的单位、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录取结果通过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官方渠道公布,学校按规定邮寄录取通知书,无其他形式的录取通知。
第三十五条 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993-7504999
2.招生投诉电话:15299912333
3.电子邮箱:2287487976@qq.com
4.通讯地址:新疆石河子市高新区科教路112号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新疆石河子航空职业学院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以往发布的招生相关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