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理工职业大学2026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新疆理工职业大学(Xinjiang Vocational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学校识别码为4165014947。
第三条 学校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湖市纬二路1号,邮政编码:844210。
第四条 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是公办本科层次职业学校,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领导和管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
第五条 本科学制四年。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颁发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学位授予规定的,颁发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学校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七条 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开展,接受广大考生、家长、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设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九条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机关(监察专员办公室、党委巡察办公室),对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数、生源质量、重点支持政策和执行情况等因素,确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考生可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查询。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录取体制,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三条 学校录取批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提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五条 学校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部门的有关政策性加分,按照加分后的投档成绩进行录取和专业安排。
第十六条 专业录取时不设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以分数优先为原则,即按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按照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到低调剂到招生计划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取额满。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若无同分排序原则,高考综合改革省份,依次按照语文、数学、外语、综合(三门选考科目总分)科目分数排序录取;高考未改革省份理工类考生依次按照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单科成绩排序录取;文史类考生依次按照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十八条 学校以英语作为基础外语安排教学。外语统考语种为非英语的考生,谨慎填报志愿。
第十九条 艺术类专业成绩采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业统考成绩。对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均达到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批次类型的投档分数线(包括政策性加分)的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的原则,以综合分从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计算方法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专业计算公式为准。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优先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录取,若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原则,按照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 各专业(类)考生健康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残障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予以正常录取。学校招生专业对考生身体素质的具体要求:
以下专业,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者不予录取:服装与服饰设计。
以下专业,色觉异常Ⅱ度(色盲)者不予录取:服装与服饰设计。
上述专业请有关考生谨慎报考,考生须据实上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按照《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本科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学注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学时,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时间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特殊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没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及年限按照上级教育部门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不可抗力原因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需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收费标准与资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自治区“新价非字〔2000〕28号”文件收费,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收费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一)本科专业收费标准如下:
艺术类专业6000元/学年;理工(农学)类专业3500元/学年;财经类专业3200元/学年。
(二)住宿费:1000元/生·学年(4人间)
第二十五条 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助学金等助学措施按照教育部、自治区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资助标准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调整资助标准,则执行新规定。
1.国家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10000元/生·学年;
2.国家励志奖学金:对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行奖励,奖励标准为6000元/生·学年;
3.国家助学金:对勤奋学习且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平均资助标准为3700元/生·学年;
4.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按国家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5.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补助部分生活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招生工作。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参与或介入学校招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招生工作,经上级审核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章程公布后,上级有关政策或规定发生变化的,以上级最新政策或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为唯一官方招生依据,非官方宣传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998-6392992;0998-6392996
学校网址:https://www.xjvut.edu.cn
招生网址:https://zsb.xjvut.edu.cn
电子邮箱:xjvutzsb@mail.edu.cn
纪委监督电话:0998-6392246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新疆理工职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