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及代码
学校名称: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学校代码:14961
第五条 学校地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车站西路300号。
第六条 办学性质及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院长为组长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接受举报和投诉。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计划通过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各省普通高校招生填报志愿指南、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四条 学校各招生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所有专业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五条 男女比例: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六条 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2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及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除药物制剂技术专业受限,其他专业均可报名。考生录取后学校进行体检复查,因弄虚作假导致体检结论与其本人身体状况不符者,将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录取原则
1.在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
2.在未实施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省份,按照各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录取,对进档考生按照高考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再根据各专业计划数和考生所报专业志愿,依次确定考生的录取专业。在确定录取专业时,优先录取所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当有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待其余考生录取结束后,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根据专业计划缺额情况进行专业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在确定录取资格时,学校认可生源所在省普通高校招生加分投档等有关录取政策。
第十九条 考生录取后,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学校网站,学校投放计划的各省(市)招生考试院官方网站。
第五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二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于规定日期来校按时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报到。未请假、未准假或者请假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按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及体检复查,如发现伪造材料取得报考资格者、冒名顶替者或者体检舞弊以及其他舞弊者,将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以录取专业为准,原则上不再作专业调整。若涉及转专业事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及学校具体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证书颁发
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学历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学历证书可进入教育部学历查询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查询。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联系方式
邮编:272000
咨询电话:0537-2900518 6520018 6520068
电子邮箱:jnwsjkxyzsb@126.com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济宁卫生健康职业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