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2026年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和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
第三条 招生代码:4165014679
第四条 办学类型:具有颁发国家专科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职(专科),学制三年
第六条 学院地址: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大学城聚安路111号
第七条 学院基本情况: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是2016年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以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等一线急需的高素质、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具有颁发国家学历文凭资格的民办综合性普通高等职业院校。学院在办学治校、人才培养、民族团结、社会服务等方面成效显著,先后斩获多项荣誉:被国家教育部、民政部、自治区教育厅、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中国青年报和中共天山区委员会评为“全国就业工作先进单位”、“全国自律与诚信建设先进单位”、“民族团结模范集体”、“先进基层党组织”、“自治区社会力量办学先进集体”、“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先进单位”和“全国示范助学组织”。
学院在专业设置上始终坚持围绕市场所需和就业导向,为社会培养其所需的复合型、创新型和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在三十多年的办学历程中,奠定了科教有设备、技术有人才、实训有场地、学生有就业的办学坚实基础。
学院始终把立德树人作为学院教育的根本任务,深化“以学生为本,以教育为根,以发展为魂”的教学理念,坚持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实施“大学与企业并行,科技与财富共赢”的办学方针。为新疆经济发展不断输送具有“工匠精神”的一线技术技能型人才,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贡献科信力量。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院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全面贯彻执行教育部和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的招生政策,研究制定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指导和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九条 学院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组织实施学院的招生工作,并接受学院纪检办公室全程监督。
第十条 学院招生工作实施第三方监督,在招生委员会中增加教师代表,充分发挥民主管理和监督方面的作用。
第三章 招生计划及收费标准
第十一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考人数、区域分布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院来源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综合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通过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具体招生专业、计划数、选考科目要求(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等详见各省(区、市)教育考试院(招生办公室)公布的当年招生计划。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执行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录取政策和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应达到合格要求。
第十四条 1.学校普通高考专业录取以高考投档成绩优先为原则,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列,依次按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顺序录取。
在高考投档成绩相同情况下,则按单科顺序及分数从高到低排序,优先录取单科成绩高的考生。若考生生源所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规定招生考试成绩排序规则的,我院将按照相应规定进行招生录取。
报考“三校生升高职”招生计划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为:语文、数学、政治理论排序。
考生所有志愿均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根据剩余专业计划数进行调剂,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则做退档处理。
2.单独招生考生、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的考生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优秀中职毕业生直升高职(专科)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不得申请转学、调整专业,学籍注册及毕业证发放按照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凡符合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规定加分条件的考生,我院在录取时均按规定执行。
对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根据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予以照顾,照顾幅度依照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我院不限制应试外语语种,新生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
第十七条 各专业无男女生比例限制,往届生与应届生录取时同等对待。
第十八条 体检要求:各专业体检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其中护理、康复治疗技术、口腔医学技术、中药学、中医康复技术、新能源汽车检测与维修技术、无人机应用技术因专业培养需要,色盲、色弱、色觉异常的考生不宜报考,请谨慎填报。其他专业无特殊体检限制。
第五章 入学与注册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招生相关规定,经我院正式录取新生,应持《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由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对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身份证和录取信息进行逐一核对,确保人证信息一致。
第二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入学资格;情节严重的,学院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须提出保留入学资格。
(五)在新生复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当按学院规定按时报到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批准,可以保留一定期限的入学资格:
(一)因病保留入学资格1年;
(二)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三)创业保留入学资格不超过2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应在报到后两周内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无故不办理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新生入学前向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提交书面入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参军入伍新生按照《教育部总参谋部关于印发〈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及退役后入学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13〕8号)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向生源地(户籍所在地)的教育局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十四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书面向学院招生就业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多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励志奖学金、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以及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方式,并为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内设立勤工助学岗位。
第六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且成绩合格,达到学院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由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可以补考、重修,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学院专科(高职)生毕业时,可依据当年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专升本报名考试工作的通知》要求,参加专升本考试,被录取考生可进入相应本科院校学习深造。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人格培养工程,开设就业指导、就业生涯规划等课程,开设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诚信教育等,使大学生得到全面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通过新疆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学院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学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在招生咨询期间学院咨询人员的意见、建议仅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参考,不属学院录取承诺,政策以文字表述为准。
第三十二条 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就业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991-8522800、8522801、18099210563
微信公众号:kx8522800
纪检监察电话:0991-8522363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新疆科信职业技术学院
2026年4月8日

